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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意见

上传者:舟山市教育局  更新时间:2007-12-19

绍政发〔2007〕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06〕41号),大力发展我市职业教育,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确立职业教育战略地位,明确职业教育发展目标
(一)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对进一步落实我市“科教兴市”战略、促进城乡和谐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深刻理解发展职业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我市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发展职业教育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推进率先发展、实现富民强市和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战略目标,全面贯彻以就业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的职业教育办学方针,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提高质量,着力培养适应绍兴经济社会发展的高技能专门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三)“十一五”期间,我市要逐步健全以行业企业为主体、职业院校为基础、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紧密联系、政府推动与社会参与有机结合的职业教育办学机制;构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与基础教育、成人教育相互沟通,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有机衔接,结构合理、功能齐全、灵活开放,具有绍兴特色的职业教育体系;形成教育思想端正,与就业和服务紧密结合,以培养职业道德和实践能力为重点,能体现学生个性发展的灵活多样的人才培养模式,做到职业教育服务区域经济功能明显增强,办学条件、办学规模、质量效益处于全省领先地位。
二、加快职业教育基础建设,提升职业教育整体实力
(四)推进职业院校基础能力优化工程。到“十一五”末,全市高职学院要扩容做强,新建校舍28万平方米,在校生达到3万人以上,并有1所高职学院成为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学院。中等职业学校(包括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中专,下同)要优化网点布局,提升规模办学水平,使全市三分之二以上的中等职业学校创建为省级重点职业学校,三分之一以上的中等职业学校创建为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基本消除薄弱学校。市本级近期投资1.5亿元迁建绍兴市中专。
(五)推进专业和学科建设工程。要根据绍兴经济发展趋向,结合“块状经济”分布情况,紧跟我市工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步伐,合理调整中等职业教育专业结构,实现专业结构与经济结构相适应、专业重复设置少、专业规模大、长线专业多的调整目标,形成体系完整开放、区域特色鲜明、适应市场需求的职业院校专业体系。要以项目建设为抓手,创建一大批省、市示范专业和特色专业。要建立职业院校的专业准入和优胜劣汰机制,职业院校新设专业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同时要运用市场机制对现有专业进行筛选,鼓励办出特色专业和品牌专业,及时淘汰不适时宜或办学水平低下的专业。到“十一五”末,全市要按发展规划完成37个专业建设项目, 在此基础上建成15个省级以上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基地,40个省级以上示范专业。高职学院10个专业建设成为市级重点专业,争取有6个专业成为省级以上重点专业。
(六)推进实习实训网络建设工程。着力构建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联动、教学与生产结合、学校教育与成人教育衔接的四级实习实训网络工程。第一级建立完善职业院校骨干专业实习操作室,方便学生基础性技能训练;第二级建立完善职业院校内实训基地,用于学生强化性技能训练和社会培训。市本级投资1.22亿元在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新建公共实训基地,使之成为既能承担学生生产实习任务,又面向社会开放的综合性公共实训基地;第三级建立完善企业内的实训基地,鼓励大中型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为学校提供实习场地,“十一五”期间,要建立一批行业企业的示范性培训基地;第四级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培训机构建设,形成覆盖城乡的培训网络。
(七)推进劳动力素质培训提高工程。“十一五”期间,全市每年要培养各类技能型人才40000人以上,其中高技能人才5000人以上。到“十一五”末,我市技术工人队伍中具有中级工以上技能水平的要达到45%,高级工以上技能水平的要达到15%,实现全市中、高级技能人才队伍总量大幅增加,结构明显优化,总体素质显著提高的目标。要构建全覆盖的大职教体系。职业教育要扩大对象范围,面向所有劳动力与预备劳动力。要积极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成人教育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城乡劳动者素质。要在所有职业院校设立规模较大的成人培训中心,要使三分之二以上乡镇成校建成省一级以上成人学校。市本级要在市区建立一所有一定规模的绍兴市成人教育中心,在袍江工业区建立以外来人力资源为主要对象的培训中心。要大力推进农村劳动力培训,抓好农业专业技能、转移就业技能、自主创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促进农民综合素质提升和就业能力提高。要大力推动职工岗位培训,为保证职工岗位培训的经费来源,企业应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并应将职工教育经费的7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培训。要加强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使用情况的督查。
(八)推进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升工程。到“十一五”末,全市高职学院具有硕士学位教师和具有高级职称教师的比例均要达到占专任教师的30%左右,“双师型”教师要达到专业课教师总数的50%以上。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学历合格率要达到95%以上,“双师型”教师占专业教师的比例要达到80%以上。同时要着力培养一大批名优教师,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实习指导教师队伍。要建立有利于职业院校的教师队伍建设机制,允许职业院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允许职业院校招聘非师范类高校毕业生作为专业课教师;允许职业院校专业实践性强的专业教师在已评聘教师职称的基础上,再申报其他的专业技术职称;逐步实现师生比不高于1:20 比例的职业学校教师编制;将职业院校引进高层次人才纳入市政府人才引进规划,并享受市委、市政府《关于引进和培养人才的若干意见》(绍市委发〔2004〕31号)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三、建立职业教育就业导向机制,强化职业教育服务功能
(九)确立德育为先、素质为核心的培养目标。深化职业院校的德育工作,切实加强学生行为规范和劳动观念的培养,深化以诚信教育为重点的职业道德教育,重视职业指导和法制教育。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支持、参与职业院校的德育工作,共同建设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德育网络。要科学构建职业院校德育工作的运行机制和评价体系,针对职业院校德育环境的特殊性,采取措施做到育人与教学相结合,德育与就业相结合,德育评价与工作实效相结合。
(十)加强职业院校学生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的培养。根据学生的实际和劳动就业需要,积极实施课程改革和教学方法改革,积极利用产教结合加强学生的技能训练。实现有70以上的中职毕业生达到中级工以上技能水平、有50%以上的高职毕业生达到高级工以上技能水平的技能培训目标。为鼓励产教结合,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出资设立、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的企业,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中“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按有关税收政策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一)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鼓励职业院校与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学,通过宽口径、多渠道、深层次的合作,促使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与企业技术管理水平的同步提高。鼓励企业资助学校优化实验实习设施,为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选派优秀技术人员到学校兼职。企业有责任接受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为顶岗实习的学生支付合理报酬。倡导招生与招工、学校与车间、教师与师傅三结合教学形式,推广“学工结合”、“学工交替”、“订单式培养”、“项目化教学”等培养模式。鼓励职业院校和企业在师资、设备、教学、生产基地等方面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十二)提高职业院校毕业生的就业质量。把职业院校毕业生的就业质量与学校的生存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努力做到毕业生的就业率、专业对口就业率和待遇逐年提高。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要积极做好职业院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工作,通过市场的运作和反馈,指导职业院校提高教学质量,帮助学生就业和提高就业质量。
(十三)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把发展职业教育与推行持证上岗和提高技能型人才的地位紧密结合起来。推行职业院校毕业生多证书制度,职业院校学生毕业时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技术等级证书。劳动保障等部门要鼓励职业院校设立相关专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特殊工种的上岗培训机构。要加大就业准入制度和劳动监察制度的执行力度,对有持证上岗要求的行业和工种,必须对从业人员实行先培训、后就业,强制推行持证上岗制度。要不断提高技能型人才的待遇和社会地位,在行业和企业的关键岗位推行“首席工人”等制度,建立全市范围内的高技能人才表彰奖励制度。
(十四)增强职业院校的服务功能。鼓励职业院校利用专业优势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服务和教育服务,对职业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政府举办的职业院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的各类进修班、培训班,其所得的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按有关税收政策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四、完善职业教育保障措施,推动职业教育健康发展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职业教育发展规划、资源配置、条件保障、政策措施的统筹管理,为职业院校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公共服务和良好的发展环境。要依法治教,规范管理,引导职业教育健康协调发展。要建立职业教育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职业教育工作,及时研究解决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要把职业教育工作纳入目标管理。
(十六)加大投入力度。
——提高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从原来的20%提高到不低于30%。
——优先落实职教“十一五”规划中的职业教育项目建设经费。对上级财政支持的建设项目,各级政府应切实保证给予不低于1:1的相应项目配套资金;在学校建设中需要征用土地的,优先给予解决土地指标,其土地费用按政府划拨价结算。
——设立职业院校专业教学专项经费。市财政按照每生每年300元的标准拨给市教育局所属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经费。
——设立职业院校专业建设和专业技能奖励基金。从2007年起,市财政每年拨出300万元专业建设和专业技能奖励经费,其中200万元用于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建设奖励,100万元用于职业院校学生及教师的专业技能奖励,奖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教育局制订。
——确保职业学校学费收入专款专用。职业学校的学费收入应全额用于学校发展和教学,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把职业学校的学费收入挪作他用。
——加大对职业院校助学奖学的资助力度。2007年起,市财政按中职学生数的10%拨给市区职业学校(含社会力量办的职业学校)贫困学生资助费,标准为一、二年级每生每年3300元,三年级每生每年3200元,并享受爱心营养餐。各县(市)可按本地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资助政策。高职学生的资助政策严格按国家对高校贫困生资助的有关规定执行。奖学金由财政按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数的5%拨给,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
——加大对社会急需和艰苦工种专业的资助力度。为鼓励初中毕业生就读职业学校,鼓励办好社会急需和艰苦工种专业,可在农林类专业、社会急需专业、艰苦工种专业中首先试行开设免费教学班。免费教学班的费用通过财政补助一点、学校自筹一点及用人单位赞助一点的办法解决。
(十七)推动职业教育体制创新和制度建设。要把民办职业教育纳入职业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积极鼓励、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和行业企业以各种形式参与举办职业教育,逐步完善以公有制为主导、产权明晰、多种所有制并存的职业教育办学体制。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对民办职业教育的支持、保护。要通过政府引导,遵循互利的原则,建立职业院校与行业和企业共同参与的校企合作共同体,市政府将定期评选校企合作示范基地,市本级每年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市区职业院校向企业聘请优秀的外聘实习教师。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职业院校评估制度,通过制度建设保证职业院校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十八)建立职业教育督查和考核制度。市政府牵头每年对职业教育的发展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的主要内容为发展职业教育的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确保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数与普通高中每年保持在1:1左右的情况,发展职业教育的实绩等。督查以后,市政府将对督查情况进行通报,督查结果作为对有关部门及责任人人才引进和培养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同时在督查基础上,定期评选职业教育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政府进行表彰。
(十九)营造发展职业教育的良好社会环境。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职业教育;有关部门要制订奖励政策,引导企业逐步提高生产服务一线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倡导树立正确的求学观、择业观和成才观;新闻媒体、有关部门和学校要坚持有利于职业教育健康发展的舆论导向,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共同努力,逐步消除社会上对职业教育和一线劳动者的偏见。
 
 
二○○七年三月二日
 
 
主题词:教育 发展 意见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市人大办,市政协办,绍兴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3月5日印发
                                         (共印5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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