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舟 山 市 教 育 局
舟山市普陀山管理局
舟 山 市 旅 游 局
舟 山 市 交 通 委 员 会
舟山市民用航空管理局
舟 山 港 务 管 理 局
舟 山 市 电 信 局
舟 山 市 卫 生 局
舟山市商业(集团)总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舟山市中心支行
文 件
舟语〔2002〕4号
关于在全市窗口服务行业开展推广“双语”
和规范语言文字活动的通知
市属各窗口服务行业、各县(区)教育局、旅游局、交通委、港务局、电信局、卫生局、商业总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各县(区)支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已于
旅游、交通、民航、港务、电信、卫生、商业、金融等服务行业是城市形象的窗口,其从业人员是城市文明的传播者,应带头推广“双语”和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为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推动我市干部群众外语学习工作,促进全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市语委、市教育局、普陀山管理局、市旅游局、市交通委、市民航局、市港务局、市电信局、市卫生局、市商业总公司、市金融系统决定在所属窗口服务行业率先开展推广“双语”和规范语言文字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加强领导,学习宣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全市各旅游饭店、旅行社、旅游区(点),各公交公司、海
陆客运企业、客运站,各航运管理部门,各电信服务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机场各业务代办处,各百货公司,各金融机构都要成立以部门负责人为组长的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把推广“双语”和规范用字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列入考核员工和评选文明企业、单位及综合评优的重要内容,作为整治行业环境的重要工作来抓。要制订并落实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见附件一),利用黑板报、宣传窗、简报、演讲比赛、文艺活动等多种形式,开展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工作宣传,并在总台、问询台、收银台、售票处、挂号处、车站和码头出入口等处摆放或悬挂“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等宣传用语(见附件二)宣传牌和宣传横幅。结合本单位各类宣传活动和第五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9月份第三周)要求,组织员工参加宣传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系列活动,力求取得实际效果。
二、积极动员,组织员工参加普通话、英语培训和测试
在学习和宣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基础上,各单位领导要带头推广“双语”,要积极创造条件,动员、支持员工参加普通话、英语培训和测试,按要求组织报名,督促员工参与,确保应训对象分期分批完成培训,提高参训和参测的比例。要求在职窗口服务人员2005年前进行一次轮训,普通话达到三级甲等及以上水平,英语日常会话用语考试合格。2002年集中开展两次培训,各单位优先安排
普通话、英语培训和测试工作由市语委和市教育局联合组织。全市设6个培训测试点,市教研中心负责市属窗口服务行业人员普通话培训和全市窗口服务行业人员普通话、英语测试的实施工作(联系电话:2022806,联系人:
三、开展检查,推动全市窗口服务行业语言文字工作
各单位要分阶段对本部门语言文字工作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查漏补缺,指导深入开展工作。要确定具体部门和专门人员,对饭店、旅游景点、车站、码头、机场和电信服务点、医院、商店、金融机构的各种招牌、指示牌、说明牌、宣传资料等用字进行检查,纠正不正确的用字现象。要对照《2002年全市窗口服务行业语言文字工作合格标准》(见附件六),进行自查自纠,11月份完成自查,自查表和工作总结材料11月31日前报送给各主管部门及语委部门(设在市、县(区)教育局)。市、县(区)语委(工作机构)和主管部门12月份分别联合组织复查抽查,同时邀请新闻等部门参加。在开展自查、复查的基础上,推评全市窗口服务行业推广“双语”和规范社会用字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并予以表彰。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附件二、首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宣传口号
附件三、四、五、窗口服务行业普通话英语培训报名统计表
附件六、2002年全市窗口服务行业语言文字工作合格标准
舟山市语委
市教育局
普陀山管理局
市旅游局
市交通委
市民航局
市港务局
市电信局
市卫生局
市商业总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
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主题词:语言文字工作 推广“双语”和规范语言文字 通知
抄送:省教育厅办公室,省语委,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
市委办,市府办,市人大教科文卫侨委,市政协教
文卫体委,市教研中心,舟山蓉浦学院,定海区教
研中心,各县(区)教师进修学校。
舟山市教育局办公室
附件三:
2002年窗口服务行业人员普通话和英语培训人数
统 计 表(汇总表)
单位或培训点(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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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人数 |
第一次培训人数 |
第二次培训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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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话 |
英语 |
普通话 |
英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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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 联系电话 。
附件四
2002年上(下)半年窗口服务行业人员普通话培训报名表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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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 名 |
出生年月 |
性别 |
部 门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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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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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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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 联系电话 。
注:(1)1954年1月1日以后至1963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者与1964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