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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行政监察法》、《信访条例》及纠风工作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全市各部门、行业及其工作人员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可以在本栏目中投诉。投诉时,请务必详细写明时间、对象及事由。为方便您的问题能够得到更好解决和及时反馈,请如实填写您的联系方式。投诉的具体内容一般不在本栏目公开。

    谢谢您的配合与支持!

    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我局处理的投诉事项,我们将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室进行处理和答复。有权处理的机关处室自收到之日起,将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单位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办结,并通过合适的方式答复您本人;情况复杂的,经处室负责人批准,最多可延长 30 天,但应告知您延长的理由。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一)和第十五条规定,下列信访事项不予受理,请您向相关部门反映:
    1.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请您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
    2.属于人民法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请您向有关的人民法院提出;
    3.属于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请您向有关的人民检察院提出;
    4.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请您通过法定途径解决;
    5.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本局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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